来源:商洛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16:31:57
43326
各设区市体育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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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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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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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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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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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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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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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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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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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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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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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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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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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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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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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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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注销该游泳场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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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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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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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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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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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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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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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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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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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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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许可证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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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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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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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制度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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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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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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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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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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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 m2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 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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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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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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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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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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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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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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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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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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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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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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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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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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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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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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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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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是否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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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否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 m2及以内增加1个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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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是否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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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员是否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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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在游泳开放时间内,是否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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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游泳池是否在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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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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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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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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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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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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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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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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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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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游泳池浅水区是否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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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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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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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儿童游泳池的水深是否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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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游泳池池面是否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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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带出发台的游泳池,是否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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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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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游泳池是否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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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开放夜场是否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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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是否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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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是否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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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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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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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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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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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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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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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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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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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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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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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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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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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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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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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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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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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注销该攀岩场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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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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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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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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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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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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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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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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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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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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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许可证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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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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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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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制度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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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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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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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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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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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攀岩场所应不少于1名攀岩技术人员,2名救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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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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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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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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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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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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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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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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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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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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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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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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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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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设置醒目的“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和“严禁攀岩”、“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安全带、头盔”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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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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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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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是否禁止向攀岩活动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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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否配置有医疗室或救助站和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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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攀岩的保护绳应使用登山动力绳。登山动力绳应符合GB/T23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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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是否是登山专用产品,是否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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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用于攀岩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平均,厚度不小于0.4m,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沿不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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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攀岩场所是否具有固定的通讯设备,并保证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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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室内攀岩场所是否设置广播设施、卫生间、器材存放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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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室内攀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风口是否有明显标识,并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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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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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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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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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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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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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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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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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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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攀
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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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工岩壁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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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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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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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每条攀岩 线路的宽度应不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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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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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每个保护挂片应与结构直接连接,且承载力不小于8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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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岩板耐受静载荷应不小于4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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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岩板的耐受动载荷应不小于6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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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支点孔抗拉力应不小于3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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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用于攀石活动的人工岩壁有效垂直高度应不超过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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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攀
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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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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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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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开放照明度环境照度不小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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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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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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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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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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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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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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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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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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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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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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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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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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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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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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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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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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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注销该潜水场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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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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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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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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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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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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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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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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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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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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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许可证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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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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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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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制度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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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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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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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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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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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不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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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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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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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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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潜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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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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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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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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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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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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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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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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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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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浅水区水深不得高于1.5m,深水区水深不得低于1.8m;池水面积应不小于100㎡;应设定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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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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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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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清洁池壁与水质的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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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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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应有装备放置和准备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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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潜水装备应齐全,状态良好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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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进口潜水装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应标明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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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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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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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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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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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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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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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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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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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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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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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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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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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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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应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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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应有男、女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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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应有广播、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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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装备存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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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室内潜水场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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⒂室内潜水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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⒃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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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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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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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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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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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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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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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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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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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工潜水场所应提供室温、水温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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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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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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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潜水场所水质卫生应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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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潜水场所的卫生条件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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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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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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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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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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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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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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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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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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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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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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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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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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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行为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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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潜水场所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应不小于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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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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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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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硫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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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攀岩、滑雪、潜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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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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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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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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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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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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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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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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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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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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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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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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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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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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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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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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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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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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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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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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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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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联系电话
|
QQ号
|
微信号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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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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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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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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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名称
|
类型
|
备 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文本(256个字符)
|
(必填)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文本(64个字符)
|
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时此项为空;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时两项选填一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工商登记码。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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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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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64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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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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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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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56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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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时此项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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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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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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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64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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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时必填,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时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行政相对人为外籍人员时填写护照号码,并在备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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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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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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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56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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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名称与陕西省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平台公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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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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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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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048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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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填写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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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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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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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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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格式为: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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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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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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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64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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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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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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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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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048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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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填写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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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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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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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56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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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机关名称(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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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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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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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56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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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区号+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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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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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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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6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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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国家行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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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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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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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512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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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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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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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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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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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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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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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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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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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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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3918210
13572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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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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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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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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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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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407577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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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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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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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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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3262807
1829177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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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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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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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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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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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297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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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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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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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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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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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919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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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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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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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网信办
|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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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913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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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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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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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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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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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9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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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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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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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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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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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9122848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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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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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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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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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2626472
13474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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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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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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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联合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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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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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915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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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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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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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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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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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232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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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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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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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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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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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906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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