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产业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商洛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16:31:57

57471

各设区市体育局:

为扎实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市场监管工作,科学指导全省游泳、攀岩和潜水项目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照《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省体育局决定组织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
二、执法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
(四)《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4部分:攀岩场所;第10部分:潜水场所
(五)《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检查主要内容
(一)游泳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二)攀岩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潜水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
)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游泳、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九)攀岩、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3)。
潜水、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十)其他。
、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间
    2018518日至930日。
(二)检查步骤
    1.经营单位自查(2018518日至65日)。各市场经营主体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和《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攀岩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要认真填写《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见附件),经营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68日前报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体育行政部门检查(201868日至628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的游泳、攀岩、潜水场所场所进行组织检查,并按照《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见附件1、2、3)的内容,如实填写登记、整理汇总,并将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整改纠正处理。各设区市体育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所辖县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进行检查。
3.随机抽查(2018716日至930日)。省体育局根据实际工作和自查、检查情况,将随机抽查各地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并填写《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经营单位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并责成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单位作出整改或处罚的通知。
检查要求
(一)各设区市体育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组织严密,检查到位,取得实效。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研究,探索对策,建章立制,推进执法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二)各设区市体育要指导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督促各市场主体单位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未进行自查、不及时上报尤其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而被检查发现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设区市体育局应积极配合省体育局随机抽查,主动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执法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对未进行检查处置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省体育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六、其他要求
(一)做好“证照分离”的践行落实。省体育局按照中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制定印发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改革实施方案》陕体办发〔2018〕30,是为了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设区市体育局要督导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对审批办理期限、审批申请材料、审批业务流程、审批办事程序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细化和明确。
(二)全面加强审批流程中实地核查能力。负责本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关于“场地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应当由申请人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自行检查填写并提交,也可以由申请人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行政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意愿进行核查、复查,不得强行要求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证明后才予以审批。同时,行政审批机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所述内容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核查,但至少要有一名本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三)规范许可证编号。严格执行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编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发证机关代码用6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发证年份和流水号各4位数字。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单位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
(四)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整合省市县三级经营主体数据。
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实施抽查、谁负责报送”的原则,自行将抽查和检查结果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见附件6、7。除涉密事项外,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将抽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陕西网“陕西省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为进一步整合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主体信息,各设区市体育局在本次检查的过程中,要求所属辖区(以及辖区所驻的西安高新区、西安经开区、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自贸试验区西安国际港务区、浐灞生态区功能区以及有条件开展“证照分离”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已审批和未审批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主体信息(涵盖游泳、攀岩、滑雪、潜水等项目)进行统计和汇总(见附件4),同时,各市体育局将本次检查情况、“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和“证照分离”的践行落实情况形成总结,于7月6日前连同各县区检查记录表和许可备案工作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上报省体育局。
 
附件:1.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
2.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
3.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信息汇总表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联络人员名单
6.“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数据表
7.省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陕西省体育局
                     2018年5月18日
 
(联系人:宋耀武        话:029-85225136
  箱:626442367@qq.com)


附件1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
 
游泳场所名称:                                             面积: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经营者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游泳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注销该游泳场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
 
注:请执法人员认真检查,如实填写,一式四份,省、市、县三级体育部门和游泳场所各一份。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4
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①许可证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制度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5
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①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 m2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 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
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6
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①是否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是否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③是否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 m2及以内增加1个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④是否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⑤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员是否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⑥在游泳开放时间内,是否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⑦游泳池是否在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停止营业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7
游泳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①游泳池浅水区是否于1.2m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②儿童游泳池的水深是否于0.8m
 
③游泳池池面是否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④带出发台的游泳池,是否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⑤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罩
 
⑥游泳池是否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
 
⑦开放夜场是否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⑧是否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⑨是否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省体育局执法人员(签名):                                   市体育部门执法人员(签名):
县(区)体育部门执法人员(签名):                           游泳场所法人(签名):
附件2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
 
攀岩场所名称:                                             面积: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经营者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攀岩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许可证有效期为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注销该攀岩场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
 
注:请执法人员认真检查,如实填写,一式四份,省、市、县三级体育部门和攀岩场所各一份。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
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4
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①许可证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制度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5
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①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攀岩场所应不少于1名攀岩技术人员,2名救助人员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
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6
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①是否设置醒目的“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和“严禁攀岩”、“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安全带、头盔”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是否禁止向攀岩活动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③是否配置有医疗室或救助站和安全防护措施
 
攀岩的保护绳应使用登山动力绳。登山动力绳应符合GB/T23268.1
 
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是否是登山专用产品,是否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定期检验。
 
 
用于攀岩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平均,厚度不小于0.4m,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沿不小于2.5m
 
攀岩场所是否具有固定的通讯设备,并保证联络畅通
 
室内攀岩场所是否设置广播设施、卫生间、器材存放仓库
 
室内攀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风口是否有明显标识,并保持畅通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
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7
攀岩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
人工攀
岩场所
人工岩壁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攀岩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每条攀岩 线路的宽度应不小于1.8m
 
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每个保护挂片应与结构直接连接,且承载力不小于8kN
 
岩板耐受静载荷应不小于4kN
 
岩板的耐受动载荷应不小于6kN
 
支点孔抗拉力应不小于3kN
 
用于攀石活动的人工岩壁有效垂直高度应不超过5m
 
自然攀
岩场所
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开放照明度环境照度不小于100Lx
 
省体育局执法人员(签名):                                   市体育部门执法人员(签名):
县(区)体育部门执法人员(签名):                           攀岩场所法人(签名):
附件3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场所)行政执法检查的记录表
 
游泳场所名称:                                             面积: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经营者是否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潜水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注销该潜水场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
 
注:请执法人员认真检查,如实填写,一式四份,省、市、县三级体育部门和游泳场所各一份。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4
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①许可证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制度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是否张贴于醒目位置
 
5
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①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不小于1:4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潜水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③潜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
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6
潜水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①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浅水区水深不得高于1.5m,深水区水深不得低于1.8m;池水面积应不小于100㎡;应设定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②清洁池壁与水质的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③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
 
④应有装备放置和准备活动区域
 
⑤潜水装备应齐全,状态良好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⑥进口潜水装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应标明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
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6
潜水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⑦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⑧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的要求
 
⑨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⑩应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⑾应有男、女卫生间。
 
⑿应有广播、通信设备。
 
⒀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装备存放室
 
⒁室内潜水场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⒂室内潜水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⒃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7
潜水场地、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①人工潜水场所应提供室温、水温情况公示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③潜水场所水质卫生应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
 
④潜水场所的卫生条件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不达标的处理意见
实施依据
备注
8
是否将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①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责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③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行为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④潜水场所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应不小于4m2
 
⑤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⑥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调和指导
 
⑦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硫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省体育局执法人员(签名):                                   市体育部门执法人员(签名):
县(区)体育部门执法人员(签名):                           游泳场所法人(签名):
附件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信息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游泳(攀岩、滑雪、潜水)场所
序号
县区
经营单位名称
法人
经营场所地址
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发证日期
有效期
1
 
 
 
 
 
 
 
 
2
 
 
 
 
 
 
 
3
 
 
 
 
 
 
 
4
 
 
 
 
 
 
 
5
 
 
 
 
 
 
 
6
 
 
 
 
 
 
 
7
 
 
 
 
 
 
 
8
 
 
 
 
 
 
 
此表需将电子版报送至电子邮箱:626442367@QQ.com
附件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联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QQ号
微信号
1
     
 
 
 
2
     
 
 
 
1、此表需填报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
2、此表需将电子版报送至电子邮箱:626442367@QQ.com
 
 


附件6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数据
单位:(盖章)
序号
数据项名称
类型
备     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文本(256个字符)
(必填)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本(64个字符)
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时此项为空;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时两项选填一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工商登记码。
工商登记码
文本(64个字符)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文本(256个字符)
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时此项为空。
居民身份证号
文本(64个字符)
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时必填,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时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行政相对人为外籍人员时填写护照号码,并在备注中注明。
抽查事项名称
文本(256个字符)
(必填)名称与陕西省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平台公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抽查内容
文本(2048个字符)
(必填)填写详细内容。
抽查日期
日期
(必填)格式为:YYYY/MM/DD
抽查方式
文本(64个字符)
(必填)
10
抽查结果
文本(2048个字符)
(必填)填写详细内容
11
实施机关
文本(256个字符)
(必填)机关名称(全名)
12
监督举报电话
文本(256个字符)
(必填)区号+电话号码
13
地方编码
文本(6个字符)
(必填)国家行政编码
14
备注
文本(512个字符)
 
此表需将电子版报送至电子邮箱:626442367@QQ.com
附件7
省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省、市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省本级
省信用办
王  莹
029-63918210
13572150125
2
西安市
西安市工信委
万昊松
13474075777
3
宝鸡市
宝鸡市征信中心
周夕楠
0917-3262807
18291775007
4
咸阳市
咸阳市信息办
田振威
18292977851
5
铜川市
铜川市信用办
冯木正
18909192287
6
渭南市
渭南市网信办
张  莉
18609138603
7
延安市
延安市委网信办
韩小虎
13909112271
8
榆林市
榆林市征信中心
崔  璇
13809122848
9
汉中市
汉中市信息办
韩佩玲
0916-2626472
13474308221
10
安康市
安康市联合征信中心
屈孝旭
13909156333
11
商洛市
商洛市信息办
张  巍
0914-2321063
12
杨凌示范区
杨凌示范区发改局
张晨曦
1512906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