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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游泳)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商洛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7-05-03 1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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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教育体育局,各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监督管理,整治规范游泳场所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陕体办发[2017]56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经营性游泳场所。

二、检查时间

2017年5月15日至10月31日。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游泳场地、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

(二)游泳场所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是否到期;

(三)安全责任、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是否按规定配置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生人员,并持证上岗;

(五)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关安全事项、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和张贴;

详见《商洛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执法检查细则(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四、执法检查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四)《陕西省体育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五、检查方法步骤

坚持经营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和省市随机抽查相结合,高频次检查,全方位监管。

(一)经营单位自查5月10日至6月9日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对照检查细则和《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认真填写《商洛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经营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6月底前报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主管部门检查6月10日至10月31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游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设施不达标、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以及存在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检查过程中,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许可备案情况和《检查记录表》报市体育主管部门。

    (三)随机抽查7月1日至10月31日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和基层单位自查检查情况,适时安排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监管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县区将给以通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当地体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抽查结果在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县区要从推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切实认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执法检查和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游泳场所检查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将游泳场所执法检查和监管工作与县区综治维稳、创卫创文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制定扎实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检查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要夯实责任。各县区要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一个股室协调组织、2-3名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摸清底子,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创新工作举措,建立长效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真正使游泳场所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要严格执法。各县区要坚持全覆盖检查、全方位监管,真正做到辖区内的游泳场所不漏一家,检查内容不漏一项。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游泳场所造册登记,对经营性游泳场所重点检查和监管,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给予审批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开放营业。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能,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限期整改到位,对经营单位不重视、不配合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商洛市体育局

                             2017年5月2日